原告刘某1。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刘某2。
委托代理人李某。
在本院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
审判长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人民陪审员袁忠福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彭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