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宅急送快运有限公某本溪分公某诉肖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溪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沈阳宅急送快运有限公某本溪分公某,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X区。
被告肖某,男,1980年出生。
原告沈阳宅急送快运有限公某本溪分公某诉被告肖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非我单位职工,我单位从未与被告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聘用其为公某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未向我单位送达仲裁材料、未通知我方参与仲裁活动的某况下,缺席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我单位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我受雇于原告从事快递投送业务。当时,劳动合同和保险正在办理过程中。我已经实际从事了21天的某递投送业务,因此,我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经原告前任经理XX招聘,被告肖某于2010年5月到原告处从事快递投送工作,但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21日,被告在投送快递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本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24日对于原、被告之间的某动关系进行了仲裁并作出本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确认了原、被告之间的某动关系。现原告以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暂使用其他工友的某号进行投递业务工作。其报酬由原告按其工作量支付。
本院确认的某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某急送物流交接单17份、宅急送的某格表、员工手册、业务联系卡、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人的某证言及当事人的某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某动合同,但被告已经实际到原告处从事快递投送工作,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某动关系。因被告刚刚到原告处工作,因此被告使用其他工友的某号填写相关流程表,而原告按其实际工作量结算报酬,同样说明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某动关系。原告仅以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辩解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客观实际。关于原告称被告的某资发放方式不符合本单位制度一节,因其属于原告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否认被告在原告单位从事投递工作的某实。综上,对原告的某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条、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某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某知》第某条、第某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与原告沈阳宅急送快运有限公某本溪分公某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沈阳宅急送快运有限公某本溪分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某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耐克
代理审判员冯楠楠
代理审判员刚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敏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某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某、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某则。
第某公某、法人的某法的某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某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某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某利、休息休假的某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某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某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某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某利以及法律规定的某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某知》
第某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某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某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某报酬的某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某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某成部分。
第某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某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某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某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某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某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结论,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