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以下简称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被告胡某(以下简称被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镇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6月22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3日婚生女孩何某,2006年6月9日婚生男孩何某雄。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存款,没有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欠被告胡某的妹妹胡某军12000元由被告胡某负责偿还;欠原告何某的姐姐何某梅8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4000元,其他经手的个人债务归各自负责偿还。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原告的离婚方案,同意婚生男孩何某雄由原告何某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1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胡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何某雄由原告何某抚养成年,被告胡某负担何某雄10000元的抚养费,婚生男孩何某雄直至成年的其他抚养费全部由原告何某负担;原告何某抚养婚生男孩何某雄期间,被告胡某有探望的权利,原告何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欠被告胡某的妹妹胡某军12000元由被告胡某负责偿还;欠原告何某的姐姐何某梅8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4000元。
四、原、被告各自手中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胡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辉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夏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