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受理了原告樊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高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炽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3日婚生男孩高某,现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了较深的矛盾,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男孩,被告同意离婚,亦要求抚养婚生男孩。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樊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二、原告樊某与被告高某的婚生男孩高某由被告抚养至18周某,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元,原告有探望高某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樊某自愿负担;
四、其他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炽兵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