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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梁某甲、梁某乙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时间:2004-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7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穗中法立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伍某某,女,59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某甲,男,3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某乙,女,30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伍某某、梁某甲、梁某乙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立行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X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要求撤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越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季红

代理审判员谢国雄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聂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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