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黄某。
法定代理人黄A。
被申请人某县X组。
负责人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县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某县X乡财政所账上现金18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县X乡财政所账上的现金1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欧阳云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