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
被告李某(又名李X),女。
本院于2012年5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Ο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