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吴民初字第X号欧某与何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英耀
审判员唐新德
审判员谢宏文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