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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与何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欧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略)。

本院在执行(2010)吴民初字第X号欧某与何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执行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英耀

审判员唐新德

审判员谢宏文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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