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X组X号,现住(略)。
被执行人杜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陕西省山阳县X组,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