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腾达架管搭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腾达架管搭建有限公司、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钢管8259.8米(价值128026.9元)、扣件59897套(价值329433.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89581.59元及违约金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9934元、执行费320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