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代理人范某。
被告范某。
原告何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其长
审判员邓苏勇
人民陪审员聂晓萍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定凯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