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女,汉族,36岁,住(略)。
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36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立广、韩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长子闫某于X年X月X日生,女儿闫某楚于X年X月X日生。婚前由于我们二人缺乏深刻了解,导致婚后感情破裂,经常生气吵架。经双方亲戚朋友劝解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每人抚养一个,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俩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对原告和好的条件我答应,愿意和好。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双方和好。
二、被告闫某某父母住的两间房屋由其父母居住至百年后,只享有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父母居住房屋的后门必须堵住,双方分开单过。
三、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及房屋范围内所占用的土地和院落全部归婚生子闫某所有,并过户到儿子名下。
四、共同债务x元,由双方共同清还。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红侠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