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乙(字号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黄某乙(字号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解放路支行x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的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全称: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出票人帐号:18-x,付款行全称:郴州市X路支行,收款人全称:TCL家用电器(惠州)有限公司,帐号:x,开户银行长沙市建行左家塘支行。出票日期:2009年12月12日,汇款到期日:2010年6月22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黄某乙(字号郴州市升华电器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某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千山
审判员周崇高
审判员贺冬艳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