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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撤回其不服永定法院判决其犯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原系(略)西园乡X村主任。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0月7日由(略)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9月23日由(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叶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追缴被告人叶某某挪用的公款x元返还被害单位,其中x元由(略)公安局负责返还被害单位。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某自愿服从原审法院判决,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叶某某撤回上诉。

(略)人民法院(2010)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泉

审判员刘文福

审判员沈思鑫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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