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付某,女,出生年月日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以原、被告正在进行协商为由,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长蒋晓春
审判员胡丹
人民陪审员刘贵雄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邓某胜
附:
本民事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