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女。
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系慈利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住(略)。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原告卓某因“白内障”到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门诊就医,并由被告医生开具了格林齐特片、二甲双胍片等药物,原告卓某服用后出现幻觉,于同月21日住通津铺卫生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多次昏迷。原告认为其不良反应系服用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所开具的药物所致,因此,原告卓某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给其赔偿医疗费、交某、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卓某的医疗费、交某、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5000元;
二、原告卓某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承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联合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周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