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某甲,男,生于1949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屈某乙,男,生于1963年11月14日,汉族,农民,住(略)。
屈某甲与屈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的(2005)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某甲于200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38.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屈某乙支付赔偿款6000元,剩余部分屈某甲这样放弃,本案已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