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道善,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联委,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石门县X村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全部补偿给被告苏某,被告苏某有权处理该栋房屋。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晏耀如
二○一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孙金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