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门县X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系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下欠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3253.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7日起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直至偿清之日止),被告黄某按季结息,于2012年7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原告石门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8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辉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金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