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7年9月4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生于1962年8月25日,汉族,职工。住(略)。
李某某与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小兵于200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72.8元及。
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段某某支付货款3900元,剩余部分李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