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千XX,系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元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