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某某,女,生于1933年4月12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59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全某甲,男,生于1986年9月5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全某乙,男,生于1989年6月17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全某丙,男,生于1983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生于1968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戊,男,生于1947年6月15日,汉族,农民,住(略)。
任某某等5人与刘某丁、刘某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商区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某某等5人于200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被执行人刘某戊已兑付x.80元。2009年清理执行积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丁、刘某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给申请人任某某司法救助1000元,于2009年3月1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0年1月25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某丁有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某丁在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商州区X街分理处存款2550元。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刘某丁在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商州区X街分理处存款2550元。因被执行人刘某丁暂无给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商区法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