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鲍XX与被告殷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鲍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殷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住XX省XX市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原告鲍XX与被告殷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爱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XX与被告殷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原告的医药费、住院补助、护某、交通费、后期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31356.24元,全额由被告负责承担。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爱武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