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志雄、代理审判员李某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2年5月14日、6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上诉人石家庄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王某某,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石家庄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家庄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家庄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石家庄某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洪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