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吴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XX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主张庭外协商,要求撤回对吴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免交范围。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