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X路原煤气大楼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桂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郴州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传票传唤上诉人郴州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郴州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郴州市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桐辉
审判员许永通
审判员欧泽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伦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