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北京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xx号12x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蒲城县xx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管xx。
申请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城县xx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蒲城县xx网络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北京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意在实际受偿4000元后,对剩余部分予以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闵卫红
审判员路平
审判员李永峰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