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世腾,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腾、被告吴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吴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是可以恢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某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林少军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