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0日晚9时许,在林州市X村重机公司南门外,程某和吕某因客人住宿停车拉生意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殴打,被告人吕某将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的损伤程某构成轻伤。被告人吕某于2011年12月6日到山西省阳城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陈述、证人崔某、常某、袁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程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庭审中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