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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彭某甲与被执行人新田某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农民,系被告彭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新田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碧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代理审判员郑红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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