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农民,系被告彭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新田某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碧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田某人民法院(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代理审判员郑红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