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市万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瑞安市万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十堰某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十堰某某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瑞安市某某有限公司,金额为5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16日,到期日为2012年5月16日,汇票号码为(略)-(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瑞安市万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汉口银行汉阳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忠
审判员吴勇胜
审判员王文兵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