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津行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系原告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津市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津市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办主任。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津市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津市X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0年6月15日,原告邓某某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长钱绪志
审判员周云林
人民陪审员毛娟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