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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某:XX。

委托代理人杜士学,咸阳市X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某:XX。

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路安平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士学、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2月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于XX年X月X日草率登记结婚,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XX。双方婚后感情很差,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两次向西安市X区法院起诉离婚未果。2009年12月26日被告将原告打伤,使原告内心非常痛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董某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判决;3、位于西安市红庙坡的住房归原告所有或使用;4、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及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5、被告承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其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年X月X日生一子XX。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称婚后双方于2005年收养一女XX,原告辩称董某系被告父母收养。原告于2009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曾向西安市X区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庭审中,被告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某、民事判决书等,本院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证某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关心、照顾孩子,与原告沟通、交流,挽回来之不易的家庭。原告也应给被告挽回家庭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任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路安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路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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