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翟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某。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策划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人社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2)雁行非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考虑到被执行人能积极进行整改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罚款数额给予了部分减免,现被执行人已将减免后的罚款4000元主动交至该局,申请人表示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雁人社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岩
代理审判员杨栩
代理审判员石娟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