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孔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村新兴小区X号。
孔某与齐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孔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齐X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XX主动将案款21120元及执行费217元交至本院,现案款21120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予以认可,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郭宝平
执行员赵科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