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女,32周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6月6日被新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被新田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1年11月14日依法重新对被告人侯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新田某人民检察院以湘新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子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玉兰、胡朝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9日、12月21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邓小华担任记录。新田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某,被告人侯某先后接受蒋某、肖XX、宋XX等人购买“地下六合彩”,被告人侯某将收到的码单报给上线梁肇泉(广东东莞人),并从中收取百分之一的手续费。被告人侯某以账号为(略)(同折卡号:(略))的账户从事“地下六合彩”违法经营活动,先后接受宋四仔投注购买“地下六合彩”28400元,接受肖海青购买“地下六合彩”3000余元,接受蒋某丽购买“地下六合彩”365500元。2009至2010年期某,被告人侯某将他人购买“地下六合彩”的钱共计人民币(略)元转账给上线梁肇泉。被告人侯某为他人购买“地下六合彩”收到从梁肇泉处转来款共计(略)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侯某主动向新田某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主动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刘某、胡XX等人的证言,新田某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询存款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新田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的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侯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侯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某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子君
人民陪审员郑玉兰
人民陪审员胡朝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邓小华
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附相关法律法规:
第某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某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某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某、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某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十三条第某款有期某刑的考验期某为原判刑罚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某缓刑考验期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