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被告龙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原告欧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座落在双峰县X村X组的一栋三弄二层的楼房,其房屋的两边各一弄土砖杂房归被告龙某所有;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四、其它无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阎平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舒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