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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指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贺某某、安仁县新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87年5月X号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住(略)-X号。

被执行人安仁县新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驻安仁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现居住(略)。

被执行人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居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08)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唐某某、贺某某、安仁县新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12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某、贺某某、安仁县新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含诉讼费、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行人唐某某、贺某某、安仁县新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某某、贺某某、安仁县新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x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小明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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