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周某乙,女,现年32岁,汉族,农民,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某申请被申请人周某乙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许某于2012年2月27日以得知被申请人周某乙消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请人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柯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