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诉被告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被告葵某于2010年12月21日向原告黄某借款38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4%,一年内归还,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被告同意分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葵某给付原告黄某本金及利息40000元人民币;
二、给付期限及数额: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从被告葵某的工资中给付原告黄某1900元,直至给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葵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