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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份在广州狮岭打工相识恋爱,随即双方同居生活,并于2008年2月28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仍在广州狮岭打工,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吵打,夫妻两人平常均喜欢打牌、打麻将。因感情不和自2011年元月开始分居,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诉称离婚,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张某甲对原告所诉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张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告邓某一次性补偿被告张某甲6000元,此款在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桂冠

审判员陈柯

人民陪审员胡顺花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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