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于2012年3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长女贺×,X年X月X日生育次女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二、由被告邓某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贺某6000元人民币(款交本院转付被告)。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