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谢某某、李某某、陈某丙、陈某丁与被执行人黄某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某戊的户籍所在地及财产均在邵东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康洁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刘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