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桂阳县X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忠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新彪,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桂阳联泰家具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永平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人民陪审员周某武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