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诉称,2011年3月18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协商,被告一次性补偿财产分割费给原告12万元。被告于当日付5万元,剩余7万元被告写下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短期内归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就此款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70000元,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协商确定,被告一次性补偿财产分割费给原告12万元。被告于当日付清5万元,剩余7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并口头承诺短期内归还。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欠原告郭某人民币70000元。被告杨某在2012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
60000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郭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锋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