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2月2日由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康某某的户籍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阳县,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陈更强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