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董某与开封市共创路桥设备有限公司、李x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男,1968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X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X号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某长。

一审被告李x,男,汉族,1970年出生。

上诉人董某不服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15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加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在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董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凯

审判员葛冀鲁

审判员苏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樊利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