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金某。
武汉市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金某与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岸劳人仲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后,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审理期间,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减半后的申请费200元由武汉市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义林
代理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陶歆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左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