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潭中执字第77-X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2011)潭仲调字第X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湘潭县,且有利于本案与被执行人其他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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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亚勤
审判员肖克光
代理审判员肖俊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