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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重庆市X镇XX号附X号。2008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XX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姜X在XX区XX中学校门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杜X吸食,获赃款30元。

被告人姜X因吸毒被抓获后,在其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于2011年2月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姜X犯贩卖毒品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另查明,2011年12月13日15时30分左右许,公安民警将涉嫌吸毒的姜X抓获。因被告人姜X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13日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再查明,2008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0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姜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证人杜某、胡某、王XX的证言,被告人姜X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却贩卖一小包给他人吸食,获赃款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姜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姜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姜X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X的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姜X犯罪所得赃款30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秦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永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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